全国首例房产到期,温州市这么处理的
温州从来就是个独特的地方,当年他们弄出了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怎么办?有媒体报道说:“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但很快,新华社就发文说,已“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这是误读。
那么到底怎么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处长官员,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得坦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这位处长官员还说,已“积极向上面反映”,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所以,他们只能自己先动手——现在“已着手起草初稿”,希望可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弄一个“普惠性政策”出来……
现在的一项舆论共识是:“呼唤顶层设计”。
温州土地年限到期 当地国土局:不会免费续期
4月2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1994年深圳出台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1995年9月15日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文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款。
而自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事件迅速发酵以来,多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
但对此意见,温州市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该怎么办?“自动续期”意味着什么?
根据《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等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刘保玉据此认为,地方政府要求居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会减损公民的权利,增加自然人的义务,这一规范应该由更上位的法律法规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规章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关于《物权法》所涉及的‘自动续期’是个重大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统一的法律解释已经是迫在眉睫了,这个问题不能由地方政府来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亲历了《物权法》的制定,在她看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补交费用与否的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如果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前提下,此行为有画蛇添足之嫌。
扈纪华指出,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是《物权法》制定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其目的是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发生后,我非常吃惊,此种行为与我们当初的立法宗旨并不一致,这不是我们的意愿。”扈纪华表示。